鈞安婦幼聯合醫院的門診掛號 Banner圖片

收費標準

門診掛號 / 掛號須知

用LINE傳送


鈞安婦幼聯合醫院|就醫收費資訊公開

掛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公告

本院層級:地區醫院|金額單位:新臺幣(元)|依中央健康保險署現行規定整理
公告原則: 「掛號費」與「健保部分負擔」是不同性質的費用。掛號費屬醫療院所收費; 健保部分負擔則依《全民健康保險法》及中央健康保險署相關規定計收。 如同次就醫另有藥品、自費檢查、特材或其他非健保給付項目,應依實際項目另計。

一、本院常用門診、急診及產檢收費

就醫類別 掛號費 健保基本部分負擔 其他 病人基本應繳
一般門診-未經轉診 150 80 藥品/自費項目另計 230 起
一般門診-經轉診或符合視同轉診 150 50 藥品/自費項目另計 200 起
身心障礙者門診 150 50 依健保資格及藥費規定 200 起
低收入戶(健保卡註記「福」)及
      符合規定之榮民、榮眷
150 0 部分負擔依法免除或
由主管機關支應
150*
急診 300 150 自費項目另計 450 起
自費門診非健保 500 其他自費醫療項目
依實際使用另計
500 起
自費急診非健保 950 其他自費醫療項目
依實際使用另計
950 起
未帶健保卡-門診暫收押金 150 80 暫收押金 500 730
未帶健保卡-急診暫收押金 300 150 暫收押金 500 950
例行/公費產前檢查 150 依產檢服務及申報規定 額外診療、自費檢查另計 150 起
自費產檢/自費檢查非健保 依本院公告 依實際項目及核定收費標準 依實際收費
產科提醒: 健保署明定「分娩」屬免所有部分負擔的法定情形;「例行產前檢查」則依孕婦產前檢查服務及相關補助/申報規定辦理。 若產檢當次另處理疾病、開立健保藥品或執行非補助之自費項目,仍可能產生基本部分負擔、藥品部分負擔或自費費用。

* 實際資格以當日健保卡及相關證明查核為準。 若藥品費用超過100元,另依下方「門診藥品部分負擔」級距計收。

二、經轉診及符合規定之回診

地區醫院西醫門診基本部分負擔: 經轉診50元、未經轉診80元

符合情形 健保基本部分負擔 本院掛號費 基本合計
持有效轉診單就醫 50 150 200 元
門診手術後1個月內第一次回診 50 150 200 元
急診手術後1個月內第一次回診 50 150 200 元
住院出院後1個月內第一次回診 50 150 200 元
生產出院後6週內第一次回診 50 150 200 元

三、門診藥品部分負擔|地區醫院適用

自112年7月1日起,地區醫院門診藥品部分負擔依藥品費用分級距收取; 一般民眾最高200元。

當次藥品費用 藥品部分負擔
100元以下 0
101–200元 20
201–300元 40
301–400元 60
401–500元 80
501–600元 100
601–700元 120
701–800元 140
801–900元 160
901–1,000元 180
1,001元以上 200(上限)
慢性病連續處方箋: 醫院開立之慢箋第一次調劑,原則上依當次藥品費用計收藥品部分負擔; 第二、第三次調劑(開藥28天以上)免收門診藥品部分負擔。 中低收入者及身心障礙者之藥品部分負擔,依健保署弱勢保障規定辦理。

四、住院部分負擔

本院一般急性病床住院時,住院部分負擔依健保給付醫療費用及住院日數按比例計收:

急性病房住院日數 部分負擔比率
30日內 10%
第31–60日 20%
第61日以後 30%

住院部分負擔不等同病房差額、自費耗材或其他非健保給付費用; 自費項目另依實際使用及院內公告收取。

五、免除或由其他機關補助部分負擔

法定或公告免部分負擔

  • 重大傷病符合該重大傷病相關就醫者。
  • 分娩。
  • 於法定山地、離島地區就醫,或符合離島轉診相關規定者。
  • 健保卡註記「榮」之榮民、符合規定之榮民遺眷家戶代表。
  • 健保卡註記「福」之低收入戶。
  • 百歲人瑞。

其他單位補助部分負擔

  • 3歲以下兒童。
  • 列管結核病患至指定特約醫院就醫。
  • 勞保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就醫。
  • 符合規定之油症患者。
  • 服役期間符合規定之替代役役男。
提醒: 「身心障礙」並非所有就醫項目都完全免部分負擔。 其西醫門診基本部分負擔按規定收取50元; 在地區醫院急診,部分負擔仍為150元。

六、未攜帶健保卡之押金與退費

民眾未帶健保卡就醫,可先自行支付保險醫療費用(押金)。 依健保署規定,應於就醫日起10日內(不含例假日) 補送健保卡或相關身分證明,院所完成健保登錄後, 將已收保險醫療費用扣除病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後退還。
  • 本院門診/急診「押金500元」屬院內暫收作業,並非健保署統一規定之固定押金金額。
  • 如因可歸責個人原因逾期未補卡,可能不符合向健保署申請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之條件。
  • 如屬不可歸責事由,依健保署規定得於法定期限內申請自墊醫療費用核退;實際核退仍依健保支付標準辦理。

七、自費項目與收據說明

健保特約院所向民眾收取自費時,應依 「資訊公開、事先告知、開立正式收費單據」 原則辦理。 掛號費本身不屬健保給付範圍; 非健保給付、自付差額或不符合健保給付條件之醫療項目, 依本院依法核定及公告之收費標準辦理。

八、法規與官方資料來源

  1. 中央健康保險署-部分負擔及免部分負擔說明: https://www.nhi.gov.tw/ch/lp-2737-1.html
  2. 中央健康保險署-門、急診及門診藥品部分負擔: 健保署官方說明
  3. 中央健康保險署-住院部分負擔: 健保署官方說明
  4. 中央健康保險署-免除所有部分負擔者: 健保署官方說明
  5. 中央健康保險署-特約醫療院所自費權益: 健保署官方說明
  6.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-醫療機構掛號費收費資訊: 衛福部官方說明

本網頁係依中央健康保險署公開規定與本院公告內容整理; 如健保法令、身分資格、醫院核定收費標準或實際醫療內容變更, 以就醫當日最新規定及現場查核結果為準。

公告單位:鈞安婦幼聯合醫院 網頁版整理日期:民國115年6月30日


您有任何想詢問的問題嗎?
立即聯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