鈞安婦幼聯合醫院|就醫收費資訊公開
掛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公告
本院層級:地區醫院|金額單位:新臺幣(元)|依中央健康保險署現行規定整理
公告原則: 「掛號費」與「健保部分負擔」是不同性質的費用。掛號費屬醫療院所收費; 健保部分負擔則依《全民健康保險法》及中央健康保險署相關規定計收。 如同次就醫另有藥品、自費檢查、特材或其他非健保給付項目,應依實際項目另計。
一、本院常用門診、急診及產檢收費
| 就醫類別 | 掛號費 | 健保基本部分負擔 | 其他 | 病人基本應繳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一般門診-未經轉診 | 150 | 80 | 藥品/自費項目另計 | 230 起 |
| 一般門診-經轉診或符合視同轉診 | 150 | 50 | 藥品/自費項目另計 | 200 起 |
| 身心障礙者門診 | 150 | 50 | 依健保資格及藥費規定 | 200 起 |
| 低收入戶(健保卡註記「福」)及 符合規定之榮民、榮眷 |
150 | 0 | 部分負擔依法免除或 由主管機關支應 |
150* |
| 急診 | 300 | 150 | 自費項目另計 | 450 起 |
| 自費門診非健保 | 500 | — | 其他自費醫療項目 依實際使用另計 |
500 起 |
| 自費急診非健保 | 950 | — | 其他自費醫療項目 依實際使用另計 |
950 起 |
| 未帶健保卡-門診暫收押金 | 150 | 80 | 暫收押金 500 | 730 |
| 未帶健保卡-急診暫收押金 | 300 | 150 | 暫收押金 500 | 950 |
| 例行/公費產前檢查 | 150 | 依產檢服務及申報規定 | 額外診療、自費檢查另計 | 150 起 |
| 自費產檢/自費檢查非健保 | 依本院公告 | — | 依實際項目及核定收費標準 | 依實際收費 |
產科提醒: 健保署明定「分娩」屬免所有部分負擔的法定情形;「例行產前檢查」則依孕婦產前檢查服務及相關補助/申報規定辦理。 若產檢當次另處理疾病、開立健保藥品或執行非補助之自費項目,仍可能產生基本部分負擔、藥品部分負擔或自費費用。
* 實際資格以當日健保卡及相關證明查核為準。 若藥品費用超過100元,另依下方「門診藥品部分負擔」級距計收。
二、經轉診及符合規定之回診
地區醫院西醫門診基本部分負擔: 經轉診50元、未經轉診80元。
| 符合情形 | 健保基本部分負擔 | 本院掛號費 | 基本合計 |
|---|---|---|---|
| 持有效轉診單就醫 | 50 | 150 | 200 元 |
| 門診手術後1個月內第一次回診 | 50 | 150 | 200 元 |
| 急診手術後1個月內第一次回診 | 50 | 150 | 200 元 |
| 住院出院後1個月內第一次回診 | 50 | 150 | 200 元 |
| 生產出院後6週內第一次回診 | 50 | 150 | 200 元 |
三、門診藥品部分負擔|地區醫院適用
自112年7月1日起,地區醫院門診藥品部分負擔依藥品費用分級距收取; 一般民眾最高200元。
| 當次藥品費用 | 藥品部分負擔 |
|---|---|
| 100元以下 | 0 |
| 101–200元 | 20 |
| 201–300元 | 40 |
| 301–400元 | 60 |
| 401–500元 | 80 |
| 501–600元 | 100 |
| 601–700元 | 120 |
| 701–800元 | 140 |
| 801–900元 | 160 |
| 901–1,000元 | 180 |
| 1,001元以上 | 200(上限) |
慢性病連續處方箋: 醫院開立之慢箋第一次調劑,原則上依當次藥品費用計收藥品部分負擔; 第二、第三次調劑(開藥28天以上)免收門診藥品部分負擔。 中低收入者及身心障礙者之藥品部分負擔,依健保署弱勢保障規定辦理。
四、住院部分負擔
本院一般急性病床住院時,住院部分負擔依健保給付醫療費用及住院日數按比例計收:
| 急性病房住院日數 | 部分負擔比率 |
|---|---|
| 30日內 | 10% |
| 第31–60日 | 20% |
| 第61日以後 | 30% |
住院部分負擔不等同病房差額、自費耗材或其他非健保給付費用; 自費項目另依實際使用及院內公告收取。
五、免除或由其他機關補助部分負擔
法定或公告免部分負擔
- 重大傷病符合該重大傷病相關就醫者。
- 分娩。
- 於法定山地、離島地區就醫,或符合離島轉診相關規定者。
- 健保卡註記「榮」之榮民、符合規定之榮民遺眷家戶代表。
- 健保卡註記「福」之低收入戶。
- 百歲人瑞。
其他單位補助部分負擔
- 3歲以下兒童。
- 列管結核病患至指定特約醫院就醫。
- 勞保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就醫。
- 符合規定之油症患者。
- 服役期間符合規定之替代役役男。
提醒: 「身心障礙」並非所有就醫項目都完全免部分負擔。 其西醫門診基本部分負擔按規定收取50元; 在地區醫院急診,部分負擔仍為150元。
六、未攜帶健保卡之押金與退費
民眾未帶健保卡就醫,可先自行支付保險醫療費用(押金)。 依健保署規定,應於就醫日起10日內(不含例假日) 補送健保卡或相關身分證明,院所完成健保登錄後, 將已收保險醫療費用扣除病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後退還。
- 本院門診/急診「押金500元」屬院內暫收作業,並非健保署統一規定之固定押金金額。
- 如因可歸責個人原因逾期未補卡,可能不符合向健保署申請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之條件。
- 如屬不可歸責事由,依健保署規定得於法定期限內申請自墊醫療費用核退;實際核退仍依健保支付標準辦理。
七、自費項目與收據說明
健保特約院所向民眾收取自費時,應依 「資訊公開、事先告知、開立正式收費單據」 原則辦理。 掛號費本身不屬健保給付範圍; 非健保給付、自付差額或不符合健保給付條件之醫療項目, 依本院依法核定及公告之收費標準辦理。
八、法規與官方資料來源
- 中央健康保險署-部分負擔及免部分負擔說明: https://www.nhi.gov.tw/ch/lp-2737-1.html
- 中央健康保險署-門、急診及門診藥品部分負擔: 健保署官方說明
- 中央健康保險署-住院部分負擔: 健保署官方說明
- 中央健康保險署-免除所有部分負擔者: 健保署官方說明
- 中央健康保險署-特約醫療院所自費權益: 健保署官方說明
-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-醫療機構掛號費收費資訊: 衛福部官方說明
本網頁係依中央健康保險署公開規定與本院公告內容整理; 如健保法令、身分資格、醫院核定收費標準或實際醫療內容變更, 以就醫當日最新規定及現場查核結果為準。